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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高校数字经济辩论赛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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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赛辩题

  1、平台是/否应当将部分数据收益分给数据的主体。

  平台是数字经济中撮合市场供需双方交易的中间组织,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利用其积累的用户数据发展广告投放、数据服务等产品,由此让平台借助于数据而取得了市场利润。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外开始有观点认为平台应当向用户(数据主体)返利,他们主张平台将获取的利润返给用户以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如加利福尼亚州长加文·纽瑟姆曾经提出所谓“新数据红利”计划,要求Facebook和Google这样的公司向消费者分红。也有观点认为,用户享受了许多的免费互联网服务,用户之上的数据价值已经通过数据换服务的方式做了回报;此外,羊毛出在羊身上,给数据主体返利的成本也必然会以其他价格分摊给用户。平台是否应当将部分数据收益分给数据的主体,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2、商业机构获取公共数据应当付费/免费。

  公共数据是指政务数据以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目前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控制的各类数据。在基于大数据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共数据是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数据。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这些控制在政府手里的公共数据开始逐步对外开放利用。一种传统观点认为,公共数据是政务信息,是用纳税人的钱而产生的公共产品,应当免费的向包括商业机构在内的各类需求方提供。一种新观点认为,公共数据的形成和利用与传统的政务信息不同,只有收费模式才能鼓励公共数据的质量提高和开放范围的扩大。商业机构获取公共数据是否应当付费,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3、“同意制度”能/不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同意制度是指取得个人同意可以成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一种观点认为,同意制度根植于人在科技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是对个人意志最为彻底的尊重,获得个人的同意后就可以合法的收集、分析、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我们应当充分认可“同意”能够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没有时间阅读和理解隐私/授权协议,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同意不具有实质意义,我们不能依赖“同意制度”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同意制度”能否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4、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是/否增强安全。

  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身份验证、身份对比、行为分析等场景之中。由于人脸信息的唯一性,在安全验证方面占据优势,同时在加强治安防范,以及实现社会的动态化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种用。也正是由于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使得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隐私以及人格侵犯问题成为该技术应用中最大的担忧。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进步的同时,其反向攻破技术例如深度伪造也在精进,人们开始质疑人脸识别验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即,人脸识别技术并不总是安全的,甚至会因其使用敏感个人信息而带来更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安全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状态,而是应当处于风险可控,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要求也应当处于合理可能水平。人脸识别技术是否增强安全,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八强赛辩题

  个人信息是/否可以被直接用来有偿交易。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各类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黑市上倒卖的“热门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解释打击个人信息交易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交易预留了合法的空间;但是在立法上能否规定个人信息成为有偿交易对象引发了不同的意见,目前鲜有立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可以被直接交易,同时存在很多主张放开个人信息交易的意见。请双方辩手以立法者的立场阐明是否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允许个人信息可以直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交易(此处的交易不包括用个人信息换取服务、平台将用户个人信息基础上的收益进行分红这类间接交易)。个人信息是否可以被直接用来有偿交易,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四强赛辩题

  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中外部成员/内部成员的监督效果更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也即,外部成员和内部成员共同参与形成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其中的外部成员可以是行业的专家、消费者代表等,其中的内部成员可以是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技术或者法务部门的负责人等。外部成员、内部成员分别用各自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职位角色等优势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监督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处理规则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运行模式,请您做预测,在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中外部成员还是内部成员的监督效果更好,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决赛辩题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应该/不应该依靠第三方受托组织集中管理。

  我们每天使用各类互联网服务会上传、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中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复制权、转移权、删除权、更正权、要求解释权等一系列权利。在面对个人信息海量产生,个人信息权利多种多样的情况下,用户面临如何有效、便捷管理个人信息的抉择。国内外个人信息管理行业开始诞生一批可以根据委托而代理大量用户进行个人信息集中管理的数据经纪人,他们宣称能够以忠诚的态度和专业能力代替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利,能够基于用户事前授权乃至结合用户画像技术来高效地管理个人信息权利。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是一项与人格紧密相关的权利,不少观点认为个人信息的每一次收集对象、处理目的、使用范围都关涉用户的重大权益,让受托组织来管理个人信息存在极高的伦理风险,是否有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也存在疑问,只有提高用户自身的管理能力并亲自做出决定才能避免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益所裹挟。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是否应该依靠第三方受托组织集中管理,期待辩手的精彩发言。

(来源 公众号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