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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9年03月27日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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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大学生在毕业来临之前都已经找好了工作单位,然而很多企业招聘在校大学生时并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就是作为在校大学生,并没有毕业,按理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也会主张合同无效,导致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出现重重困难。

  【案例】

  2007年2月,小丽获悉江苏省海门市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7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一个星期后,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7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

  小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7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7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二审维持原判。(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