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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有必要将最低刑责标准年龄降低至10-12岁之间一辩稿(第三版)

2021年11月16日1535卿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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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

  1. 降低刑责标准年龄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不矛盾,可以同时并行。【支持降低刑责标准年龄,同时发展少年法庭,从而达到实行恶意补足年龄的条件。】

  2. 中国现阶段,少年法庭还远没有拥有成熟全面统一的判断机制,对青少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更多的处于下意识的想当然和主观臆断,缺乏说服力。内部分工不明确。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难以落实。

  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法律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明确的不足,都是非常有必要修正改进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法律修正是大趋势的体现。恰逢2020拟定刑法修正案草案,这正是一个绝佳的时机。我方认为,判断是否有必要将最低刑责年龄降低至10到12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能最大程度上维护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我方将从两个方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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