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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偶像明星的鬼畜文化算网络暴力二辩稿

2021年11月17日1167卿姒

原创二辩稿.jpg

  驳辩:

  首先,我想明确一点,对方辩友想要表示一种武器无罪论即鬼畜视频是无罪的,有罪的是视频制作者。那我方就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您方为何要将题目中的鬼畜文化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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