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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生而言,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应当让步于其配偶的知情权一辩稿

2019年09月28日5319小黑

辩论稿

  谢谢主席。

  2015年3月,河南省永城的新某与叶某进行婚检,未被告知异样。然而在婚后,叶某却被永城市疾控中心确诊为HIV阳性,且早有备案,而当初婚检中心医生以“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为由向配偶隐瞒了病情。可悲的是,患者配偶新某随后也被确诊患上了艾滋病。由此引发了大众关于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讨论。

  作为每一个以学生入学的第一课,希波克拉底誓言第五条和第九条分别为:用同等的关切和献身精神,关怀所有需要我帮助的人。对我听到、知道和看到的保守秘密,除非对别人有明确的、严重的、直接伤害的危险。

  我方认为,被隐瞒患病事实的患者配偶,作为最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群体,已经满足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明确、严重、直接伤害”的条件。相较于对患者隐私权损害的可能性,对配偶的知情权及衍生出的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更不可被接受的,也是医生更应当给予关怀的。故更应作为医生优先保障的权利。

  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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